扫码进入手机商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

作者:本站原创2013-11-19 09:53: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贯彻实施,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药品GMP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衔接问题,我局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
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29日

上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取消4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通知 食药监人〔2013〕222号
下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