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2018-09-13 11:29:52
【中国制药网 政策法规】8月23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市场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整治要点》)。
《整治要点》提到,今年就要推进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开其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
医药代表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符合要求的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监控制度,对于未按照院内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要坚决劝离。
2017年12月底,国家食药监局、国家卫计委就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 ) 》,如今强调今年就要推进实施,可见国家对其重视。
业内表示,这部试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医药企业的销售行为,限制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关系。
《整治要点》显示,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治理局面。
另外,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环节,对服务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贿赂促销等行为。实际上,九部委也表示,部分医药企业在“两票制”打击之下,转型进入医用耗材市场,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同时,对于批发企业等经营者,要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贿赂医务人员等行为;对于零售企业要重点打击串通欺骗患者购买回扣药品;在医疗服务环节,要重点打击过度医疗,收受药商回扣,欺骗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套用代码开具处方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整治要点》还提出,今年要探索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部门联合惩戒。协调推进覆盖药品、中药材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
总的来看,在该政策的推行下,有利于惩戒医药代表违规情况,规范医药生产、零售企业的行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对于患者的利益、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言也是一大保障。
据悉,针对医药代表贿赂行为,目前成都引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加强药品流通综合监管、强化药品价格监测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中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